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2008年09月01日教育部社科司浏览次数: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社科司函[2008]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次项目项目的范围是:2003年(含)以前我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或申请结项未通过的项目,包括“九五”期间及2001、2002、2003年批准立项的博士点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结项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提出结项申请。未按研究计划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予以撤项;2001-2003年间立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

  2、申请延期必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一律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以下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对于至今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三、材料报送

  1、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简称《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的成果,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2、教育部将于年底前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对于未按期完成的项目不再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3、通过鉴定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4、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5、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延期时间(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6、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08年11月10日。

  7、社会科学处联系人:赵澎,电话:83594537,email:skch@nju.edu.cn

社会科学处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