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科研酬金提取手续的紧急通知

2006年04月21日科研经费管理中心浏览次数:0

各院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5]11号)中的第五条:“人员费、业务费等其他项目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的规定要求,我校提取科研酬金的手续将在2006年5月1日后作出相应调整。因此,5月1日以前在校科学技术处已办理完科研经费入帐手续(即持有“南京大学增加经费指标凭据 ” 第四联酬金提取凭据联),但未办理科研酬金提取手续的教师,请速到财务处办理科研酬金提取手续。5月1日以后财务处不再办理以往科研酬金提取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财务处。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