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研究人员驻所研究条例
文科各院(系)、各重点研究基地:
根据教育部教社政司[2000]2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一律由基地主任聘任,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二、各重点研究基地聘任的研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校内专职人员不得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均实行流动聘任制,即基地主任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进行聘任。
四、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为: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其中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每年不得少于10个月),兼职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五、受聘的校外驻所研究人员应向我校提供其所在单位(院、系或所)、科研处(或社科处)、人事处3个单位联合开具的驻所研究证明,驻所研究证明应经其所在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签章并承诺应聘来我校从事驻所研究人员在我校驻所研究期间,原单位的工资作福利待遇不变。
六、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
七、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驻所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的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类型;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驻所研究必需的办公用房、机器设备与图书资料。
八、凡应聘到校外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驻所研究的校内教师与研究人员,在校外驻所研究期间,其在校内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应聘人员所在院(系、所)、社科处及人事处应在不影响我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应聘人员从事校外驻所研究工作,并为其开具必要的驻所研究证明。
九、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条例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南 京 大 学
20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