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科范围根据《国标》的学科分类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管理学;(2)马克思主义;(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
第三条 申请者资格
1.第一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2.第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3.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四条 成果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著作(含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著作、译著),论文(含调研、咨询报告)。但不包括教材、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声像资料、软件等。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五条 对申报成果的要求
1.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于申报成果的出版期限前出齐后,作整体申报。
2.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作单独申报。
3.多人撰稿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应由其中每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4.发表于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的发表于一种刊物的不同标题的论文或在不同刊物上分散发表的论文,不能作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5.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可以作为著作类或论文类成果申报;如作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
6.凡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评奖。
第六条 评奖标准
一等奖 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以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 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 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七条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设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教委科技处,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由作者或者成果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应评审组织审议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省教委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各校应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审查成果有否下列情况: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2.评审材料、手续不符合申报规定者;
3.著作权存在争议者;
4.已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讯评审和学科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报请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
第十六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属成果排名顺序、奖金分配等异议由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拟授奖等级的异议,一般只受理降低等级的异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