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指那些能够增进知识(人文的、文化的、社会的、经济的等等)、发现规律,阐释经济与社会现象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和规律去发展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以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成果形式分为著作、论文和咨询报告三类。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研究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四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为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申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由成果持有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学校为单位推荐申报。
第八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实行异议期制度。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作必要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